分類一
分類二
結語
犯罪分子終將會得到應有的處罰,但是懲處的警示作用能夠遏制“死豬肉”再上餐桌嗎?誘導犯罪的因素和根源不除,總會有人為了暴利心存僥幸心理而從事此活動。如何徹底遏制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政府和民眾都應該好好想想。
追擊:深圳死豬上餐桌
死豬肉再上餐桌! 十月二十四日,有媒體再次爆出生豬屠宰過程的違法事件:深圳觀瀾私宰場以200元/頭的廉價從生豬批發行收購死豬,屠宰之后送到肉品加工廠生產出豬肉、臘腸、臘肉再流入市場,死豬肉大部分由小工廠食堂收購,或被用來加工成肉丸、臘肉,私宰商販可以獲利10倍甚至50倍。 記者暗自跟蹤調查,將死豬的流入、屠宰、流出過程的從陰影中拉出來,曝光于太陽底下,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不法分子如何無視國家律法和人民健康,將問題肉送上我們的餐桌。 我們生病住院,健康狀況每況愈下,原因何在仍然蒙在鼓里不知情。這樣的事件年年都有發生,年年都會曝光,年年都有處罰判決,卻屢禁不止原因何在?
犯罪分子終將會得到應有的處罰,但是懲處的警示作用能夠遏制“死豬肉”再上餐桌嗎?誘導犯罪的因素和根源不除,總會有人為了暴利心存僥幸心理而從事此活動。如何徹底遏制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政府和民眾都應該好好想想。
死豬肉事件年年懲處,年年又犯。那么是不是我們的法律不夠完善,給犯罪分子留有可趁之機呢?或者是我們執法人員的失職造成?看看相關人員如何解釋:
“主要是因為執法上存在操作困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介紹,我國刑法中,適用病死豬肉犯罪的條款主要有: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適用第140條,需證實銷售額達5萬元以上或查處商品案值15萬元以上,但“黑作坊”“黑工廠”大多無賬可查;偽劣產品案值低,一般難以一批查證15萬元以上。
若適用第143條,需證實“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污染物”,而這也難以及時證實,且食品存在腐爛變質、二次污染可能,不易封存保管留待日后鑒定。
若適用第144條,需證實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質,這要相應的技術設備才能鑒定。目前,一些地方設備不足、經費缺口很大,沒有實力解決檢測鑒定的問題。劉永和家的豬肉樣本送有關部門鑒定,卻拿不出有質量問題的檢測報告;對其“下家”的追責依據,是在加工時加入亞硝酸鈉超標,而非制售病死豬肉行為本身。
據了解,當前制售病死豬肉案件,大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除非數額特別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罰較輕,判處幾年徒刑以及一定數額罰款。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舊業,還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輕刑、不怕輕罰”,屢犯不止,甚至“邊罰邊犯”。
“不應將安全食品犯罪視為一般經濟犯罪,而應視為危害公眾生命健康的嚴重犯罪,加大懲治力度。”阮齊林說。
另據了解,過去打擊“地溝油”犯罪也存在取證難、鑒定難的問題。公檢法三部門日前聯合發文,進一步統一標準,規范案件偵辦,確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嚴懲。
“治理病死豬肉問題,也需要出臺規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釋等,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杰說。
業內人士呼吁,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及執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機制;同時,針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新特點、新趨勢,適時調整法律、法規,以確保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營造出安全放心的餐飲環境。